1.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商品住房居住年限是多少,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该怎么办?
答:房屋一经购买并取得产权后,即作为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无居住年限的限制,但对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来说,因为土地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业主所取得的为该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在该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业主可以在继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该土地。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答: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不属于小区业主能否购买小区的车位、车库?
答:《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5.商品住宅小区哪些属于公摊面积范围?
答: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楼梯、公共门厅、通道、电梯、配电房、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为整栋楼层服务的值班卫室、建筑墙体、电梯机房等。
6.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那些权利?
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答:《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8.交房后一直未装修,是否应交纳物业费?
答: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费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9.小区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10.商品房“五证”包括什么?
答:商品房“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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